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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我)跟乙方(房产商)租店签下一份两年合同,乙方收了一定的押金数额并开了相关收据证明,合同上也有注明收取的相关押金。合同到期,可以凭收据回收这些押金,但甲方由于失误丢失了收据,请问:没有收据仅凭合同可以回收之前交付的押金吗?或者,合同期内可以跟乙方协商原收据作废,补写过另一张收据吗?

其他 2010-03-17 10: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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