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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购买的商品房一套。下面是合同中注明部分: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初始登记备案。如遭遇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备案的,出卖人应在上诉期满前告知买受人。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出卖人应承诺新的备案时间。 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1 若买房人退房,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2 若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0.5%赔偿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请问,看合同注明,交房日期是12月30日,现在已经超过90日,我可以要求退房么?如果打官司,我胜的几率大么?谢谢,请抽时间回答下。

仲裁 2014-04-03 15: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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