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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4月与某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项目房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该公司应于2009年10月31日向本人交付房屋,同时约定,该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房屋交付。但直至今日,我也未收到其任何形式的书面通知,该公司也未在报纸上刊登交付声明,只是电话通知我可以收房。据我向有关部门了解,该项目尚未通过综合验收,但已经过单体验收,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上表明的是:该房屋交付的必须条件之一是单体验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房屋必须经过综合验收才能交付,但我签订合同时并未注意到此处,我想咨询一下,在我未收到书面通知以前,是否可以不去收房,违约责任是否属于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向我发出书面通知后,我是否就必须去收房,不管其是否已经通过综合验收。非常感谢!

其他 2011-11-02 2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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