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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12月5日进的公司,到2014年3月31日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其原因是因我个人在工作上没有做到位,公司说我给公司带去了无形的声誉损失,像这样的情况我个人能不能得到公司的赔偿?

其他 2014-04-07 22: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你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算一年,不满半年算半个月工资。如果违法辞退需支付你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另外,还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如果工作期间未替你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工作期间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即补缴入职至今的社保或给予现金补偿, 2、如果未依法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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