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原被告在2013年10月20日签定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施工工期60天,既在2013 年12月20日完工,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分两次先后共向被告建设银行个人信用卡账户434061365011****汇入71250元工程款,但在合同约定的2013年12月20日时,装修工程还有约34686元的装修项目没有施工,包括整体衣柜书桌、踢脚线、3个房间门、卫生间门、厨房门、卫生间洁具、电视墙、清理垃圾和管理费等,具体以工程预算单、现场装修情况拍摄图片和摄像为证。到目前工程装修被搁置,处于停工状态,由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我要起诉告法人个人,是否可以。谢谢

其他 2014-04-04 22: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乐山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