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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公司董事会曾于2009年8月15日召开会议,所有董事一致同意在当年12月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决定由董事长章某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会议通知。2009年12月5日,股东李某等9人收到了由章某具名但没有董事会具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1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17日的股东会上,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该草案得到了部分股东的赞成,也遭到了部分股东的反对。经过激烈的争论,甲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此修改草案,李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但李某等股东不同意章某的意见,他们认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无效的。请问:该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公司成立 2024-05-16 18: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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