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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处理案子的结果,是否给举报人书面答复,根据那一条那一款。

刑事辩护 2014-04-05 16: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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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其实就是公民的监督权。法律专家吴小俊指出,公民监督的权利还应该包括询问权,即向有关部门提供了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后,有关部门调查了没有,调查到了什么程度,不调查的原因是什么等等,举报人应有权过问。法律专家的态度很明确,举报人对其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   其次是信访条例规定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某种程度上说信访人和举报人是一样的概念),也就是说信访人对其信访事件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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