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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大学里有32年工龄的职工(工人编制),现年50周岁,我所在学校没有履行聘用合同,也就是没有改制。1995年6月以前,我被学校任命为校办企业厂长,工资、待遇都是学校发放,6月1日学校以没能按时上交利润,管理混乱等理由下文暂停我的厂长职务,负责催要外欠款,同年7月,停发我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至今,没发工资。这些年来,我除了催要外欠款以外并不间断的和学校交涉工资问题,校长总是推三阻四的说:“等审计结果出来后,解决你的工作和工资问题。”2006年4月,山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此后我多次和学校交涉,学校在2007年4月,起草了一份没有年、月、日,没有公章的协议书,协议书中写到:“一.免除我个人的一切责任,补发1995年7月——1998年3月的工资(因为帐目中已有收回的外欠款)。二.1998年4月——2006年12月为待岗,补发市职工最低生活费。三.2007年1月学校给办理内退。” 针对学校出具的协议书,根据 “劳动部办公厅[1994]322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职工被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问题。企业对违纪职工用停工、停职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做法。”和“人事部[1999]13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我觉得学校的处理办法是没有根据的。我把相关的文件提供给学校,学校说我不属于文件中所述的情况。2008年近期再次和校长交涉,校长说:“要么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协议书办理;要么你求助于法律。” 在这十几年里,学校一直无理扣发我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我多次主动找学校要求安排工作岗位,由于学校拒不安排我的工作问题,致使我实际上长期处于待岗状态,这所谓的“待岗”,学校既没有口头通知也没有书面通知。根据以上我所述的情况,请教各位律师我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如果是通过法律我的胜算又有多少?期待回复。

争议解决 2008-02-18 11: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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