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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我是由南京到外地和别人合伙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二人。等他办理注册完公司的一段时间后才知道他是占百分之六十、我是百分之四十的股份,法人是他。当时二人也没有出资,更没有我对股份所占比例的签字,而是他通过关系和熟人办理的(当然,在工商所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这是办理公司所需要的)。现在由于公司业务不景气面临倒闭的情况下加之他在财务上出了问题(他叫其他人代开的虚购发票30几万,现在税务已查出来了,需要补缴国税和去年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我提出不干了。现在他提出要我承担百分之四十的债务,我不服气,现在我该怎么办?

争议解决 2008-11-25 17: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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