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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员工在工作上不服从上级主管的合理安排.

其他 2010-03-17 1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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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合理,自有公断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在工作上不服从上级主管的合理安排,不是法定合同解除理由。你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处理,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 可以依照公司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给予处分,但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要根据规章制度确定,当然不排除双方协议解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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