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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师好! 我是重庆的,在高速公路建设征地中,我家住房本不属于拆迁范围,但因距离施工地太近,炮损形成危房,因此纳入拆除范围,但宅基地不在征用范围内。我家原4个户口中(实际居住5人),现1人仍是农业人口,3人已在同一建设项目的前几次征地过程中农转非。请问: 1.现在住房已完全拆除,我家已经农转非人员在房屋拆除后是否继续享有原宅基地的使用权? 2.我们在原宅基地上申请重新修建住房是否合法?原宅基地面积超出按照相关宅基地规定1个农业户口可申请的面积。 3.我家原宅基地距离高速公路边沟距离不超过20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理》规定,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我们在原宅基地上申请重新修建住房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理》?即使经过国土部门的审批,重新修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4.如果基于以上原因,即3人已农转非或公路法相关规定,我们不能在原宅基地上修建住房。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按照原来的4个人口可申请的面积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供5人居住?是否违反了宅基地和农房的相关规定? 5.如果我家这种情况可以在原宅基地上修建住房,或者可以按4个农业户口标准重新申请足够居住的宅基地,也就意味着承认已农转非人员住房拆除后仍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修建住房的权利。既然承认已农转非人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修建住房的权利,新建住房的房产证上就可以是原户主的名字(原户主已农转非)?如果不能是原户主的名字,为什么?如果不能是原户主的名字,今后若有其他征地项目征用宅基地时,我家已农转非3人的“住房安置”权利如何保障? 6.如果我家这种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在原宅基地上修建住房,原户主又不能重新申请足够居住的宅基地。如果只能申请1个人(按照相关规定1户最高可按3个人申请75平米)的宅基地面积,一是远远满足不了5人的居住需求;二是相当于不承认已农转非的3人在农村修建住房的权利,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征地方支付我们已农转非3人“住房安置费”,由我们自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解决居住问题?或者是否可以我家剩下的1个农业人员放弃在农村申请宅基地的权利,要求征地方以户为单位支付我家4人的“住房安置费”。 7.基于我家承包的集体土地已经全部被征用,且仅余1人未农转非,现在住房也被拆除,我们希望放弃农村的宅基地,选择以“货币安置方式”自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解决居住问题,我们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选择权在征地方还是在我被征地方? 万分急切盼回复,急切需要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理》、《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有关土地法、宅基地规定和城镇人员修建农村住房的限制等等一切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合法解决住房问题。

争议解决 2008-08-10 14: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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