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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一名进城农民工,与A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按季度支付王某工资,每月1500元,包吃住。工作8个月后,适逢春节,王某要求预支第三季度的工资作为回家路费,A建筑公司予以拒绝。王某遂要求支付最后两个月的工资,A建筑公司仍予以拒绝,称不足一季度不能发放劳动报酬,且该公司近几个月一直没有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无力支付工资。 请问:A建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其他 2014-04-08 14:3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你们约定的季度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按月发放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来看,对于工资的支付方式与时间在合同里面进行了约定则以合同约定为准,对于工资的发放,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约定可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
  • 你好,公司的做法违法,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资,你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可以申请仲裁.
  • 劳动报酬要按月发放,公司违法,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你好,违法的,到当地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帮助可以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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