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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09年买楼当时约定的是184000元一套76平米的,可是签购房合同时又多出8705.6元变成了192706元了,开发商说是供热,燃气配套费含到房的总款里了,去年11月份我才知道国家2001年就下发了585号文件规定,这两项费由开发商向收费主体交付后,计入开发成本里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购房者收取。请问我们能要回来么?

其他 2014-04-08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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