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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婚姻存续期间遇动迁,前儿媳不是安置对象,我们在婚前给儿子付首付买了婚房,在没拿结婚证时,因前儿媳的要求,把她的名字也写在了产证上。2009年两人闹离婚,2012年1月法院判离婚,房屋归我儿子,我们支付对方折价款,我们不服,上诉改判了。我们履行了法律义务,将钱在规定时间内打入法院。2012年前儿媳上诉要分儿子的动迁款,今年月一审判儿子的动迁款的50%给对方,我们不服上诉,现在二审下来维持原判,请问律师,儿子的儿子的动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在婚前为儿子借款买的房子,儿子是否应该和我们均分动迁款,前儿媳是否可以分儿子的一半动迁款?谢谢律师?我们又该怎么办?钱都还债了,支付对方的折价款,现在还要我们再付给对方?就是因为动迁才借款买房的,现在这样我们老的没法活了!泣求律师指点!谢谢!

离婚 2014-04-12 0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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