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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三年不回家,我想起诉离婚,可丈夫将他管理的那部分共有资金,共同或单独以丈夫妹妹名义开公司、存银行,在诉讼中,我可否将丈夫妹妹列为离婚案的第三人?理论上有法律依据吗?司法实践有案例吗?

离婚 2008-08-12 2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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