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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一好友(女.小刘)与其夫(朱).于2000年结婚 并育有一男孩10岁(其夫有兄妹两人,其妹已成家,常期寄住自家父母家中 并育一残弃男孩) 小刘与其夫都无正试工作单位.婚前男.女双方无任何个人财产! 在2000年婚后由男方父母支持提供资金约 30万 用于经商!在提供资金时只言明是"供他俩夫妻创业之用" 无任何书面、以及口头协议,此款是否完定馈赠其儿媳.也末立下借据要求归还! 现俩人因男方外遇并提出离婚! 请问小刘夫妻自男方父母支持提供资金经商至今所创下的如 惠州某处地产一处、经商在外的债务、存款等.应该如何划分 是男方父母所有? 还是全视为该夫妻共同资产? 如判定"是男方父母所有"又应该怎样来划分,属于小刘夫妻的共同资产?假若判定现在小刘夫妻的财产,属于小刘夫妻的共同资产.请问是否应当归还男方父母当初所支持提供的那部分资金 惠州 小刘 留 此致! 敬礼!20010年3月19日

离婚 2010-03-19 15: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方婚后父母支持的资金因未明确赠与给谁,应该认定为赠与给夫妻两人。后期两人创业所得,属于双方夫妻共有,可以在离婚时按条件分割。因赠与行为已完成,可不予归还提供的资金。
  • 男方父母支持提供的资金,如无相反证据,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地产一处、存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等额分割,债务共同分担,男方父母提供资金不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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