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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原单位的服务公司,在原单位国有划拨土地上经同意,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并安置原单位待业青年前后有几十人,建营业房,相关占地的税费由我们向政府上缴,现在有开发商和原单位签订合同按1比1补偿商业用房,现在我们已经改制成自然人有限公司,请问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到多少补偿,原单位提出把补偿按比例分割给他们大部分,我们的意见是把占用的土地按市价补偿给他们,请问那一方意见更合理,我们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跟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没有经我们授权同意,如果打官司哪一方胜利更高一些,谢谢。

离婚 2014-04-13 1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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