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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日期从2009年7月20日--2012年6月30日。合同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其中有6个月的试用期。公司于2010年1月8日—2010年2月13日派我去新加坡进行培训。(签了一份没有任何金额的培训协议)(我所在的是快餐厅,所谓的培训其实就是在那里的快餐厅工作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课程)回国后我发现公司2009年8月没有为我交社保金,而且我在新加坡做6天休息1天工作时间超时严重公司没有任何补偿和说法,只是说会补偿我4天休息时间。现在准备辞职公司要求赔偿45000元的费用(而且这笔费用个人觉得很多都不对)这个合法吗?我必需要赔偿吗?

其他 2010-03-22 1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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