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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67年参加工作的,在一国企做技术工作。1996年我原单位一名同事离职到山东办工厂,聘用我到他厂做工程师,承诺 1 给套住房 2. 工资1000元 3. 办理养老保险等。前两项兑现了,可是关键的一项社保问题没给解决。致使我到了法定退休年龄(2005年)却享受不到养老金待遇,我所在的私企老板每月给600元补贴。到了09年9月共在私企工作了15年另3个月,因为年龄已高,身体欠佳决定彻底退休回家。老板同意了我的请求,并对十几年的工作给以高度评价,同时答应即使社保办回来,每月的600元补贴照发。去年底我自己出钱回原单位办理了社保关系,我没有想到的是私企单方决定取消了他的承诺:每月的600元不给了,理由是你已经有养老金了。可是我认为:在你工厂打工15年,一分钱社保没给交,还少得4年养老金,损失几万元。我不知道律师从法律角度怎样看待这件事?请律师出招。谢谢

其他 2010-03-20 2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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