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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结婚后,甲方赴境外迟迟不归,乙方要求离婚,甲方同意,并承诺放弃一切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后乙方在甲方父母的资助(承担60%的资金)下购置了新的房产。后甲方回国,甲乙双方复婚。后甲方为了赚钱,维持家庭生活,在外借债两三百万元用于投资,结果全部输掉;其间,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的借债与乙方无关。现在甲乙双方再次在欺骗民政机关没有任何债务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多个债权人找到甲方,甲方身无分文,无力偿还债务。请问,乙方有偿还甲方债务的义务吗?法院能否判定将在乙方名下的房产拍卖抵债吗?

离婚 2010-03-22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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