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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属于一家广州的外包公司,工作地点是河北石家庄得一家公司,在今年3月外包公司和客户公司合同到期,并且不再续合同。由一家新的公司接手外包服务,而我们这些人由于客户公司的介入,新的公司接收一部分我们原来的外包服务人员,但是原来的外包公司和我们的合同还没有到期,于是就要求我们自动离职,不做出任何补偿,否则不开具离职证明,但是新公司需要有离职证明来给我们办理入职手续。我们的合同中都写明了工作地点在石家庄,但是公司给出的条件是可以转职到广州,但我们不愿意去。我想请问下,由于我们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会不会我们入职新公司导致违反保密协议?原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要我们自动离职而不作出赔偿。

其他 2010-03-21 08: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补偿,如果不出具离职证明,可以到劳动局投诉;如果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保密协议无效。
  • 如果你们不愿意去,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签定保密协议,公司应当给你们补偿,否则,保密协议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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