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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关已经给利害关系人做出了异议登记书面回复,并要求利害关系人凭身份证明和确权证明材料到该登记机关进行异议登记,在规定的时间内,利害关系人按要求送交了材料,登记机关见证明材料确权,符合异议登记条件,不履行职责,后以主体资格进行调解,要求通过给利害灌入进行初始登记后,再将初始登记产权(未签收)转让登记在原持证人名下。登记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能否撤销

调解 2010-03-20 2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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