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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对象结婚一年半了,后来因一次吵架她半年多没进家,走之前还把结婚时的全部床单,她的所有私人东西带走,计划生育要求她去查体,她都不去,半年后她来我家通知说她有脑瘤,要求我去给她看病,我答应她过个一两天,凑点钱再去,她不同意,要求第二天马上就去,之后再也没有她的消息,只到前几天,我收到法院的传票,是我对象要求我赔偿她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共计5万元。我应该付这个钱吗?

诉讼 2010-03-21 2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但这不单单是建立在结婚证上,你妻子离家出走,半年没有音讯未尽做妻子的义务,得病了要求你赔偿从情理上说不过去,但你们毕竟是法定的夫妻关系,按婚姻法的规定,她的病借的钱应有你们双方承担,但他给你要误工费,护理费不应得到支持,当然如果她雇人护理的又借钱付的护理费,这部分借款也应有双方承担,但应有相关单据证明
  • 如果确实是治病所欠别人的花费,医疗费等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前夫妻共同承担,她向你一个人主张是不合适的。误工费不应当计算。
  • 你好,你应诉可以不同意离婚,如有证据证明你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离婚,同时,如她有医院诊断确患脑瘤,可以要你承担些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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