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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退休教师,去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为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无试用期,但又约定试用期工资6400,转正后8000,绩效工资另计。时过半年,用人单位仍以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跟用人单位协商协商,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不适合退休人员为由,拒付转正工资,为此,本人辞职,但是否可以在提出补发合同约定工资差额同时,也可以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向本人支付补偿金?

其他 2014-04-16 18:0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实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履行。需要根据你与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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