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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拘留 我的一个朋友因在农村打牌发生一点争执而打起来,对方先动手,他因看见自己的朋友被打而去拦,对方不仅不停手还往劝架的人也打,这才演变成两个打一个。对方被打后报警,后我的朋友被捕--故意伤害刑事拘留,已有40来天了还是没把人放出来,还开了张逮捕通知。请问这是什么一回事呢? 问题补充: 请问:被关15天后所长自己说给对方赔偿费过10来天就可以放出来了,可为什么不但没放人还 给了张逮捕通知,还打电话叫家人拿200元生活费给他。这真叫人难以接受,这又是什么一回事,照这样下去是否有被判刑的可能?

刑事辩护 2010-03-22 11:0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朋友的事情已经涉嫌犯罪,如果已经逮捕,你想放人出来,只能先申请取保候审,否则不可能直接放人,因为逮捕已经经过检察院批准,不再是公安局一家的事。且取保候审如果获得批准,也只是暂时不用关押,案子还未了结,之后开庭还有被判刑可能。最好聘请律师会见他,并了解案情,看是能够通过律师来搞刑事和解,和解成功,案子才算真正了结。逮捕人,人关在看守所,看守所自然会通知你拿生活费过去了,这在一般案件都很正常。
  • 故意伤害他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你的朋友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如果民事赔偿到位,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 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就不能按刑事拘留的时间计算羁押期限了,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这可能要几个月时间。建议你委托律师帮助,律师可以到看守所会见他,并在开庭为他辩护,以最大限度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 你朋友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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