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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其间曾向总公司借入一笔借款,在归还本金的同时并逐年归还其利息. 现在想请问律师,因我公司常年亏损总公司目前想豁免我公司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归还. 此业务的发生是否与任何税法相冲突?或我公司是否应就此事项专门签署合同?同时是否涉及任何税金和税务问题? 谢谢!期待解答.

公司税务 2010-03-23 14: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关于企业借贷合同效力。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其稳定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专营,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法规、司法解释均一再阐明:非金融机构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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