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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属于服务性行业,工资按底薪+提成的方式,规定月休四天,并未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但多工作的四天也没有按照休息日加班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本身就违反劳动法。那么员工当月没休完的休息天,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好,付当日工资还是累计到下月休息?

其他 2014-04-21 1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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