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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抢夺手机、拳打脸部后,被强行带上车,由广西带到广东,时长为9小时,中途失去人身自由,无法与家人联系。事发时有亲友目睹,9小时后在广东由被害人朋友成功解救。此伤害人是否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应该如何提供证据?伤害人目的是索取钱财,但在被害人得到解救之前尚未与被害人家人联系进行勒索;对被害人采取的是轻度殴打以及恐吓。假若伤害人罪名成立,其将受到怎样的量刑?

刑事辩护 2010-03-23 1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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