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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1983年入伍1997年转业到市国有企业的志愿兵。2007年企业改制为民营,改制后没有对职工给予经济补偿。本人所在厂2010年停产,这期间个人三金,单位交单位应交的,个人交个人的,今年公司通知本人要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其它单位在正常上班。请问:在我这种情况公司应如何给予经济补偿?能不能通过法律来维权。谢谢!

其他 2014-04-21 18: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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