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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8日,我岳母在KTV唱歌,结束后去洗手间解手,在去洗手间走廊处摔了一跤,造成左手粉碎性骨折(现已鉴定10级伤残)。责任在KTV方,因对方在未摆放任何警示标志的情况下,用洗洁精水拖地。问:赔偿金额(包括护理费及营养费用),律师费用。

其他 2014-04-22 1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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