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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患有抑郁症,在发病期间向单位提出辞职,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现在辞职并未生效,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以我朋友医疗期的形式履行,8月底两年医疗期到期,单位要他自己联系接收岗位,如无人接收则到期就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我们该怎么办呢?

仲裁 2008-08-14 0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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