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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甲因故被宣告死亡,其唯一继承人乙不知甲实际上尚生存,而继承其财产A房屋一幢,之后又将A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善意的丙。后来甲生还归来,并提起撤销宣告死亡之诉而获得法院支持。试问: 1、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要求答出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主张那些权利) 2、若继承人乙是恶意的(即明知甲实际上尚生存),而将A房屋出售予善意的丙,则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如何?(要求答出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主张那些权利)

争议解决 2017-02-19 1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  宣告死亡的结果与实际死亡的结果一样,比如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和婚姻关系消灭。   《继承法》 第二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被宣告死亡的人由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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