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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行车与对方汽车相碰,交警出认定书“对方全责”我摔倒后未骨折,只是软组织挫伤、外伤和血肿,未住院,事后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亲属适当的护理费、适当的营养费、交通费、年终全勤奖等各项费用,共计月四万多元, 对方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同属一个保险公司。 请问:1、我起诉对方和交强险时,是否有必要把商业险共同列为被告? 2、如交强险够赔,还用列商业险为被告 吗? 3、交强险和商业险对上述赔偿项目有区别吗?谢谢您。

其他 2014-04-23 15: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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