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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门面房租房合同已经到期,在2014年的4月15日。在原来在基础上涨价,但是房客不接受,也不愿意搬走,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打了几次110未有结果,最后到派出所去调解,结果调解的协议让我百思不得其解,在协议第一条,第二条上我也认了,是签了2年的合同,但是第3条让我觉得不公平条约,是合同期满后优先续租给当事人(房客】。(应该是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租给当事人,) 如果我们自己要开店,当事人【房客】无条件的搬离。如果到期后我们把房子租给其他人,要我们补偿给当事人一定的经济损失。什么叫要我们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个我就觉得不合理了,合同期满后为什么还要我们补偿呢?

离婚 2014-04-24 23: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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