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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上网搜索时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 认不需要订立劳动合同一方的论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之“(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还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而认为要订立合同一方的论据是:订立劳动合同后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确实是终止了,这是指退休前所订立的那个合同终止。对老百姓,法律不禁止即可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大于退休年龄的人不可再工作和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为了保障退休后仍参加工作的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至于原来劳动者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而劳动合同终止的,就是单单这一个合同而言双方都自由了,没有关系了,这时劳动者(年龄小于或大于法定退休年龄都是)可以与任何双方有合作意向的单位(当然也包括与那个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的单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一个劳动者一生有权订立很多个劳动合同的。经济合同也一样的,某合同终止后,还可以再订立很多合同的。
二、 认不需要订立劳动合同一方的论据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从单位退休后,即不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退休人员如果再就业的,不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而认为要订立合同一方的论据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给用人单位创造效益,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不叫劳动者叫什么呢,这种劳动创造财富的本质和年龄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三、 认不需要订立劳动合同一方的论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退休后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而认为要订立合同一方的论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的原文是“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里讲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现在又没有人去起诉,只是要订立合同,这就和解释的适用前提不同了。而且那种观点认为是“应签订劳务合同”,这正好是违犯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规定,自己向自己派遣吗?

其他 2014-04-23 1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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