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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老祖宗仙故后,留下遗产产权房,由老祖宗四子女商榷共同继承【继承法】。四子女中有(一儿子甲)一定要把居住在遗产房的知青子女徐某赶出遗产房。徐某的母亲(一女儿乙)答应2万元钱先后分三次给(一儿子甲)(一儿子甲)同意让徐某继续居住。但徐某的母亲不放心拿钱的(一儿子甲)。一定要大哥的我签名作证。我签名了。11年后,2006年9月25日,1236号案由为‘财产权属纠纷’法庭上徐某的母亲向法庭出示1995年的二张15000元收条及徐某签名5000元的欠条。指正我和(一儿子甲)已经放弃继承权。经过法庭激烈争议老祖宗四子女及徐某本人一致自愿签名财产关系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徐汇法院‘公章’为凭证。并得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号案再审的支持。徐某是其母亲的代理人,对老祖宗财产权由老祖宗四子女共同继承之事十分清楚。一年期满,徐某及其母亲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对撤销权的放弃。1236【民事调解书】产生绝对的效力。2008年9月徐汇法院开出‘执行通知’2008年10月,从徐汇房地产交易中心拿到按份共有【上海市房产权证】。公示公信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产证上记载的1/5产权受【民法通则】71条【物权法】39条保护;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法定权利。徐某及母亲并没有另案诉讼。全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规范。1236号【民事调解书】绝对的法律效力与【上海市房产权证】完全一致。徐某及母亲没另案诉讼。

离婚 2014-05-02 19: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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