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甲乙丙三人共同预谋弄油管卖钱,乙谎称自家盖仓房向保管员丁索要,丁开始不同意,后默许,于是乙拉走60多根油管,价值共计3万余元,卖掉后所得赃款共6000.00元,甲得赃款3000.00余元,乙和丙各1000.00余元,给丁400.00元,当时丁认为拉走油管自用给的“人情费”,丁又分给另一保管员200元。过了一段时间后,甲私自拉油管,被丁发现,让其卸下,甲说:\"我要点油管就是和厂长说,他也得答应,(甲是个小领导)硬塞给丁100.00元钱,丁同意少装点,甲拉走油管20多根,价值10000.00多元,卖掉后所得赃款2000多元,甲自留1000元,给乙50.00元,给丙200元,直到案发后丁才知道甲乙丙倒卖油管的事实真相。问丁到底犯有何罪?应怎样量刑?在此事件中谁为主犯?应怎样量刑?

刑事辩护 2013-06-21 14:5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松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