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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 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本自然人____________两者都愿为廖仙乡先生与厦门普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所鉴定的“以刘宁先生位于厦门集美杏林西路66号的房产为抵押物挂靠于厦门普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工行美仁宫支行贷款之事”做担保人,若廖仙乡先生无法及时偿还利息及本金或有违反该合同的行为本公司和本自然人都愿承担其一切经济责任,特此担保!

银行 2008-08-14 2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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