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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在银行工作,09年为人担保了一笔贷款,期限一年,2000年,在贷款即将到期时,贷款人发现自己的了绝症,于是和妻子协议离婚,贷款没有还,2001年死亡,这样一直到2009年省行下了一个内部文件,凡是担保的银行职工限期把贷款还上,否则下岗,无奈,我丈夫替他把贷款还上,在2001到2009年,银行每年都下催款通知书,我丈夫都在上面签了字,请问,我丈夫有权向他妻子行使追偿权吗?

其他 2010-03-25 16: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可以追偿一部分。1、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他妻子先承担一半。2、另一半在他妻子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他遗产的范围内予以清偿。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他有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你可以将他妻子和其他继承过他遗产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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