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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其所开发的商品房在没有当地城建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将房子交给购房者,并且在交房的同时向业主收取一笔费用,主要包括房产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又叫大修资金)等费用,从2011年至2012年购房者陆续交了上述费用,现在购房者都已经入住,但是开发商并没有将所代收的房产契税缴纳给税务征收部门,也没有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给城建管理部门,以至于购房者到现在无法办理房产证,请问开发商A是否构成逃税罪?构成或不构成逃税罪的理由是什么?补充:税务部门并没有委托开发商A代收代缴房产契税,也没有向开发商下达书面的纳税通知书。

刑事辩护 2014-05-21 07: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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