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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有四间房屋,准备给儿子结婚用。2007年1月甲将其中两间出租给乙,合同中约定:10月1日甲的儿子若结婚,乙即应于9月20日搬出。其后,丙找甲要租甲的另两间房,甲与丙约定:若甲的儿子10月1日不结婚,甲就将另两间房租给丙住,租期到2008年4月30日。 请指出该案例中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极其性质

刑事辩护 2014-05-28 1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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