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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和王四一起外出打工,两人很友好,一年收入了6万元,王四中途受伤住院一个月,王三给了王四5000元的医约费,王三年底从老板手中领了两人的收入共6万元,分给了王四23000元,没写条据。因王四先用了5000元,一个月没做事,就少分了2000元。后来王四想有不通,受伤了还少我的钱,就向法院起诉说王三没给钱给王四。法院判定王三付给王四打工收入款23000元,王三太冤枉了。请问王三能用什么方法讨回公道呢?

离婚 2014-05-29 1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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