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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12年8月来到这家公司,试用期两个月,10月转正,公司于2013年1月才和我们签合同(一年期),说试用期的社保离开公司时现金结算,合同我们签了字,但是交给人事后一直无消息,也没给我们一份,2013年一直拖欠工资,一般都拖两到三个月后才发一个月,到今年2014年,迟迟不和我们签合同,工资也超过3个月不发,社保在1月份已停,现在准备离开公司,请问我可以获得哪些补偿?举证的话需要哪些证据?(现在我们除了公司拖欠发工资的银行流水,以及投标的授权书,还有公司邮箱往来的工作邮件,暂时没有其他证据)。咨询了当地的仲裁,说让我带证据去立案,能不能赢要法官判,快的话5到6个月,慢的话7到9个月,请问如果近期公司和我们签了合同,我这几个月的无合同期如何处理?还有就是12年进公司到第一次签合同期间是否能双倍计薪?13年的合同我们签了字后就交给了人事,目前人事已离职,说我们的合同一直没有领导签字,目前在总经理处。这个合同是否算是签过了?

其他 2014-06-05 0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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