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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前我母亲用自已的房子与及其弟家换房(没有相关手续),其弟家人将换到我们的房屋卖了三百元,我家人后来在换来的院子加盖了三间屋子居住,后我们分家时老人将此房屋及后来建的房屋分给我(有分单为证,我舅当时知道此分家的事,分单其舅的儿子所写,上有相关证人签字),现由于开发占用,我舅儿子拿出很早以前的(其所见土地使用证复件上面写的面积不明确,章为一个小长方形看不清是哪个机关所出)非说此地方是他们的(双方老人已都不在世),说当时换的三间屋子是我们的,后来建的三间屋子不属于我们。开发占地的赔偿款如何划分?

其他 2010-03-26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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