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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1982年到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四术员工作,1988年与县乡签订5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解聘也没有续聘直到1996年合乡并镇。因1993年没有办理农转非手续按本县有关规定合乡时被辞退回家。没有给任何经济补偿。请问我们能不能找政府解决养老保险并给予经济补偿呢。

其他 2014-06-05 19: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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