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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2006年与公司签定劳动协议,合同规定的是不定时工作,工资都是最低工资标准,实际收入比合同规定的工资高,以加班费的名义体现。公司每年与我续签劳动协议。但公司主体经常变更,先后有三个公司名,实际上都是一个公司。2012年我公司把我由外地调回,实际工资是3000加绩效,后来调整成最低工资加绩效,我的实际收入在4500左右。2013年9月,公司升职我做运营经理,工资还是最低工资加绩效。2014年4月因不满公司管理提出的不合格要求(1,我负责的工作,我手下人任何工作失误除当事人外,另也要罚我一份。2,要按不定时工作随时出差。3,一个人同时承担主管和经理的工作)。我拒决,只做自己的工作。公司通知我待岗,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我有三个问题: 第一,公司和我签定了两次劳动协议,第三次应按长期固定协议签定,公司未给签定,对此我可不可以申请赔偿 第二,公司不经我同意在我没有重大工作失职的情况下让我待岗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做 第三,通知我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比我的前一年平均实际收入(有工资条和工资卡存入的工资做证)有较大降低,是否合法。 第四,我原有工作现在都有人在做,公司要求我到公司的行政部呆着,不安排工作,不去就算旷工。不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动场合,条件,是否合法。 另我是否可以以第二条和第三条、第四条,作为公司违反劳动法的依据,向公司上交被动辞职信,申请补偿。

其他 2014-06-09 0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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