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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有关离职证明的事宜。我是4-14日提出书面离职,由于交接问题,28号才办理完毕所有交接工作,但是由于我存在17的年假没有进行清算,公司要求从29号进行补假,直到5-23号劳动关系结束,但是新公司要求快速入职拿到离职,通过与老公司协调无效,有什么法律方法可以得到解决吗?如果想5-14号拿到,可以以劳动法为前提进行沟通吗?如果到5-14号还有5天的年假那公司应该以什么形势进行补偿?

其他 2014-05-03 08: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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