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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9年参加工作,在会计师事务所,尚未改制.1999年底事务所完成改制,我所七名再职人员由财政厅拔付了41万(包括社保,医疗,房贴三项)做为安置费用留给本所。2008年4月现事务所清算,请问我能不能要求主张补偿我当初41万里的属于我的部分。

争议解决 2008-08-17 1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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