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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助学金管理出现问题,学校法人已被判刑。在助学金审批册上,职教办作为学籍管理部门,也签署了“学校申报数与学籍管理系统确认数相符,受助学生均有正式中职学籍”的字样。职教办在学校资助工作上的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学校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但检察院起诉书说成是“督导和检查”,这有区别吗?职教办在审查的时候也只是负责审查受助学生是否有学籍。职教办签字后,还有管理资金的计财股、分管职业教育和计财的付局长、局长签字,学校才取得到助学金。但现在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只起诉职教办主任,其他后面签字的领导没有被过问。职教办主任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吗?请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刑事辩护 2014-07-03 07: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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