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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在2013年10月到**学校学习,交学费时有交一年的是14000,两年的可以剩3000元,校长一再强调交两年的,我说怕儿子没长性念不完,可是校长说如果念不完给返下一年的学费,我就相信了,可是这才读了6个月,儿子觉得在那什么都学不到,打算退学,校长说只能返三分之一的学费,说国家有规定读6个月就返这些,还让我发了短信说同意返三分之一。这个短信我也发了,是这么说的某某某自动放弃学业,家长同意返还三分之一的学费。这是昨天的事情,我今天才想起咨询律师,是不是短信已经发了,就没有用了,大不了官司了,校长给儿子看了国家的条款,能是真的吗?我是这么认为的今年一共读了6个月,不返就算了,下年的应该返啊!请律师帮助分析一下,看看能不能有把握打这场官司,这是两个同学一起办的退学。

离婚 2014-05-07 11: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是在哪里?依据《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第四条3、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学,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计退: 属学历教育的,学生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住宿费; 超过一周的,学校应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 学生提出退学,以呈交书面申请(涉及义务教育的, 以学校收到拟转入学校接收通知) 之日起计算退费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和学生违约的补偿, 学校可向以上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10%作为补偿;属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学校,因其学生于实验的特殊关联性,经省教育厅确认, 可向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20%作为补偿。 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 学生于开课三日内 (含三日) 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 超过三日的,学校应自学生退学的下月起,按学年(学期) 标准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 其他非学历教育学校, 学期在一个月以上 (含一个月),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 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 ;超过三日不足半期的,退还50%;超过半期的,不予退费。学期在一个月以下,学生于开课二日内(含二日) 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二日的,不予退费。 4、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 已经发生的 , 实物归学生所有, 缴纳的伙食费扣除实际发生额,余额部分全部退还学生;尚未发生的,全额退还学生。 5、学生因故休学, 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 住宿费。 在校期间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生本人同意 (签署书面协议) 转入下一缴费学年(学期)。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那个短信息是校长叫发的,有没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违规退费,可以到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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